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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初期的土地流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或称自耕农所有制。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出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农民通过土地改革获得了土地,但在土地改革中分得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土地流转权仅限于土地改革前的自有土地部分,对自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初期的土地流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或称自耕农所有制。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出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农民通过土地改革获得了土地,但在土地改革中分得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土地流转权仅限于土地改革前的自有土地部分,对自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2.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流转政策
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制度实施,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逐步变为公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所以在这个时期,“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了实现流转的可能。
3.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流转政策也在不断地变化
1978年开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改革,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这一改革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农村土地的流转也成为可能。
1983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后,全国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包干到户,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保证了农户的独立经营权。
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迸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开始进入试验期。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同时“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05年,农业部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使农地流转在操作层面也实现了有法可依。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我国农财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了规定。
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土地流转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人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充足空间。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以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08年底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我国明年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要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009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强调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保障其权益,同时,迸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让农民自愿选择,任何人不能强迫农民去流转土地,或者阻止不让农民自愿地流转土地。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强为农民土地流转服务的管理,让农民知道谁需要转让出土地来,谁有承包别人土地的愿望和要求,并且依照法律规范地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