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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转程序

    麻园社区岩上     2017-06-29 17:08:02     浏览:4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麻园社区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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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土地流转

    • 转让对象

      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目录

    1产生背景

    2相关内容

    3基本原则

    4流转模式

    5管理办法

    6流转特点

    7流转原因

    8发展状况

    9方式区别

    10政策解读

    11政策意义

    12流转案例

    13最新消息

    折叠产生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3]

    折叠相关内容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折叠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二、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三、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2]

    折叠流转模式

    土地流转具有以下五大模式:

    折叠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折叠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关键如何保证其合法性。让双方心里都踏实。

    折叠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折叠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折叠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折叠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折叠流转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至目前为止,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少则5%,多则15%以上,平均比例为8%左右,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26%。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一以流转主体为标准,可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流转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其中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二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动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三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6%。三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此外,还有农户将土地转包给种植、养殖大户以及集体向农户反租转包等形式。四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优势,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5%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五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六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5%。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有的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小城镇等项目建设。这些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也有一小部分没有被批准。相关镇为了完成工业发展等任务,以镇政府或用地单位名义,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建设。

    折叠流转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农业税免征之前,农民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负担重,收益相对较低,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亲友或其他农户,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股或参股。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镇、村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

    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为培植专业大户、承包大户,一方面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培植对象,另一方面将土地从农户手中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出来再转包给被培植对象,即“反租倒包”。

    制度创新

    随着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服务功能的逐步加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过去以农户间、业主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主向当前的政府和市场引导与自发并重的自主流转转变;二是由过去无偿代耕向按市场规律的有偿流转转变;三是由过去依靠口头协议的不规范流转向签订书面协议的规范流转转变。同时,土地流转进程加快,规模逐年增大。而土地流转的日趋规范所依靠的是制度创新与突破:

    (1)建立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山东省枣庄市通过给农民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建立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和推进农村合作社建设,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农地性质“三不变”的前提下,走出一条农村土地改革的新路子。

    (2)政府对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河南省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经过认真调研,制定下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从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几个方面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制作并向农户提供了全省统一的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及流转委托书等不同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流转双方可能涉及的一些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3)完善土地流转纠纷仲裁、调解机制。

    折叠发展状况

    胡锦涛总书记9月30日专程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时表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毫无疑问,土地流转的决定将是自实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以来乡村财产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农村经济、乡村治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而之所以提出土地流转的变革,也是缘于现在的农村现实状况。其一,在城市化的推动下,大批农民进城变身为农民工,导致农村大片土地撂荒,危及粮食安全;其二,先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小块经营,缺乏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导致效率低下,农业产出低;其三,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了农村的发展,一边是城市化的一路高歌猛进,另一边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导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基于此,中央希望以土地流转的形式作为农村改革的突破口,放宽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转让权、出租权、入股权及抵押权,农民可用土地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更可以把零散的土地合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产出。这样农民即可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享有土地增值的最大利益,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的收入。

    而如果将这次土地改革放到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显然还具有更深层次的含义。那就是以土地的流转,来加速农业的现代化,通过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来刺激内部需求,改变经济发展过分依赖出口贸易的外向型经济结构,而更多地转向于内需型经济发展模式。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拉动8亿农民的消费力,形成一个持久稳定的内需市场,无疑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来看,制约中国内需型经济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农村,而要想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土地这个最重要的资源要素必须充分流转起来。农民以地为本,但守着条块化的“一亩责任田”,很难为其带来高收益。土地改革就是要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转让权,一方面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让农民能从土地上获得更多利益。只要土地能合法地流转,农民无论是承包大块土地规模化经营,还是以土地入股获取分红,又或者以土地为抵押获得创业贷款,都将直接为其创造利润,从而提高收入。

    当然,鉴于中国以前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格局,要保证农民获利就必须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即要让农民真正当家做主地支配自己的土地,而不能任由强大的资本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所以,必须充分重视土地改革的风险性,允许土地流转,会不会导致“失地农民”增多以及会不会出现农民经营不善而成为“破产农民”等问题都需要严格的规定加以限制。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将为未来的农村改革确立方向。

    折叠方式区别

    土地经营模式与土地流转方式区别

    折叠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其主要形式有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

    转包、转让,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

    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

    互换:单个或者一部分承包户主动或在集体组织指导下与本集体中的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

    折叠土地经营模式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数个相应的历史阶段,并发展为现在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耕者有其田”这是第一个阶段。它是以政权的力量将土地的地主所有变为广大农民所有,从而结束了中国2000多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了个体所有个体经营的新的农村土地制度。自耕农制度转变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第二个阶段。1979年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全面推行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第三个阶段。该制度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上缴一定的物资和税收,农民在承包经营期内有较强的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所种植农作物进行一定的调整。

    折叠政策解读

    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理解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北山镇就是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使农庄迈向规模经营,而农民不种田每亩也有325公斤口粮,打工还有工资收入。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农村土地流转也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农村改革30年来,通过两轮土地承包,我省95%的农户承包到了土地,97%的耕地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从“分”的方面来讲,农民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很脆弱,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从“统”的方面来看,集体经济大多变成“空壳”,原有的农村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应,新的服务体系还没有健全,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地矛盾日渐突出,而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急需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于是,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到2008年底,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4.9%。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中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热情支持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并提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那么,农村土地流转会不会改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呢?不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后,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土地流转如何催生现代农业?

    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从实践运作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是催生现代农业的新举措。为什么这么说呢?

    大家都知道,农业特别是种粮比较效益低,农民收入提高幅度小。表面的原因是,农产品价格不高;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农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在我省,庞大的农民群体,人均耕地才0.84亩,吃饱饭倒是没问题,但要靠0.84亩耕地富起来,却是不可能的。要解决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就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耕地总量这个“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农民这个“分母”,效益这个“商”就会大幅度提高。按照省里规划,到2020年,城市化率要达到55%,那时候,农村人口的总量将减少至3500万人左右,如果其中1000万劳动力转移,那么,真正从事农业的人将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均耕地面积将达到2.5亩,每个劳动力平均种地10亩左右,规模经营的效益就出来了。

    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还是以圣毅园农庄为例,投资老板周猷庚在建筑、房地产开发上完成资本积累后,决心投资5亿元,建设现代农庄。按他的规划:土地平整后,上千条田埂将被推平,将扩大可耕地面积15%左右;依托省内农业科研单位,实行科学种养增效益;扩建水库,发展水面立体养殖;按功能分区,连片万亩统一品种、统一耕作,种植高档优质稻,开发有机稻米;坡地种油菜,发展观光休闲型的“农家乐”。

    折叠政策意义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罗必良教授指出,土地流转的本质,就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必然会引发其他要素市场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育。

    罗必良认为,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另一方面,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罗必良认为,一方面通过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过于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尴尬;另一方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有利于提高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弱化城乡二元体制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

    折叠流转案例

    折叠股份合作

    第一种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怡顺土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2010年5月成立,位于崇州市桤泉镇生建村,是由生建村3组、8组、12组、14组、20组的22户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124. 79亩。合作社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一、组织形式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22户农户自愿将确权后的124.97亩承包土地,按0.01亩折成一股,共折股12497股,组建合作社。

    合作社制定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3人,设理事长1人、监事长1人。

    合作社由理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监事会负责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机制

    由理事会决定“种什么、如何种”,现种植模式是:大春种粮食(富硒水稻)、小春种经作(特色蔬菜、食用菌等)。

    合作社与崇州国储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公司质量标准和订单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

    合作社通过入社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贷4万元,作为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由理事会出面聘请崇州国储公司技术员杨复明为生产经理,并与生产经理签订了劳动报酬支付和收益预期协议。按协议约定:2010年大春种植富硒水稻亩产指标为800斤,每亩生产费用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

    实行种子、肥料、农药的“三统购”和机耕、机防、机收、田管的“四统一”。

    三、利益联结方式

    年终经营纯收入按9:1比例按股分红,即:收入的90%用于土地入股分红,收入的10%作为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

    折叠股份公司

    第二种模式:土地股份公司

    邛崃市汤营农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05年10月成立,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公司现有股本金构成为: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注资190万元(占50%股份),村集体入股土地60亩与823户农户入股承包土地2010亩(共占50%股份)。公司法人代表胡桂全,系汤营村村支部书记。

    一、组织形式

    2005年,汤营村506户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成立了汤营农业有限公司,初期入股土地1060亩。

    2007年,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集体以土地整理新增的60亩耕地入股,入股农户扩展到823户,入股土地达到2070亩。

    公司制定完善章程及财务收支制度,成立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镇财政所监督公司财务,公司实行报帐制,定期公开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运行机制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实施职业经理人管理运行机制,每个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实行产销分离,在用工上全部采用计件制。

    固定管理人员不足10人,主要吸纳入股农户、本村村民和周边农户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统一组织生产。目前,2070亩入股土地中,有130亩转租给4个业主发展水产养殖、有400亩转租给1家业主发展中药材生产。其余的土地由公司自行组织种养业生产,兴建有标准化规模猪场(20亩)、蔬菜大棚(60亩)、食用菌大棚(50亩)等。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有西瓜、时令蔬菜、水稻、生猪等,均实行项目负责制,由职业经理人负责项目管理,按项目核算。

    统一产品品牌。公司产品已注册“汤营”牌商标。

    统一市场营销。与大型批发市场、批发商、加工龙头企业直接对接,解决了产品营销问题。公司生产的“口口脆”小西瓜,对接成都市水果批发市场,设点进行销售;生产的各种时令蔬菜采取直接进羊安工业园区企业和固定批发商上门收购的方式进行销售;生产的食用菌采取鲜销和初加工结合方式进行销售;养殖的生猪采取同龙头企业建立“保底收购”制度,由生猪龙头企业进行收购。

    三、利益连接方式

    2008年以前,公司对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红”,每亩土地保底收入为800斤黄谷,除去保底费用后,公司经营净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采取按股分红方式分配给入股股东。

    2009年起,公司对入股土地不再实行保底,每年经营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按股分红。

    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分红收入留存汤营村集体,待汤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以后,原价回购邛崃市兴农公司的股权。

    折叠土地银行

    第三种模式:“土地银行”

    彭州市磁峰镇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彭州市磁峰镇皇城村,系借用银行经营理念,于2008年12月22日挂牌成立的成都市首家“土地银行”,入社265户,存地(入股)面积965亩,贷地(转出)965亩。

    一、组织形式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的方式,组建“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由于是按照银行的经营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进行“存贷”经营,形象称为“土地银行”。

    二、运行机制

    “土地银行”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需求集中“预存”起来,统一贷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业。

    三、利益联结方式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存入“土地银行”即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土地银行”所获利润的50%根据农民存入面积进行二次分红。

    折叠租赁经营

    第四种模式:业主租赁经营

    成都市龙泉惠民草莓合作社

    该合作社位于龙泉驿区黄土镇三村村,成立于2007年4月25日。目前,合作社社员168户,发展无公害草莓生产基地1000余亩。

    一、组织形式

    龙泉惠民草莓合作社最初由三村村党支部牵头,18户种植大户采取股份合作的模式集资28万元成立,合作社以1000元/亩的土地租金价格在当地租赁土地100亩发展草莓种植。

    二、运行机制

    合作社采用统一生产规程对草莓生产进行管理。

    实行“六统一”管理运作模式,即统一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统一技术指导和服务;统一提供生产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经济信息;统一采购和供应农户的生产资料;统一质量和包装;统一收购和销售。

    基地农户每种植1亩草莓补助资金200元。

    合作社注册了“芳好”牌草莓商标,商标入选龙泉驿区“十大”地方特色名牌产品。

    基地顺利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产品认证,是成都家乐福有限公司的草莓直采基地。

    三、利益联结方式

    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劳动、技术、资金、营销等合作,按照入社股份进行分红。

    折叠大区小主

    第五种模式:“大园区+小业主”

    新津柳江蔬菜产业示范园

    该示范园是位于新津县普兴镇,是2008年开始建设的以蔬菜产业为主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之一。园区规划面积3.2万亩,涉及2个村、7648户农户。目前,园区已建成面积2.3万亩。

    一、组织形式

    采取“园区+专合组织+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进行建设。

    由政府主导在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

    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以专合组织为联系纽带,以农户为主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二、运行机制

    成立园区管委会。由新津县统筹委、农发局和普兴镇政府联合成立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园区的产业规划、基础设施、生产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制度体系建设等。政府共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对园区内沟渠、道路进行整治和打造,提升了园区规划建设品质和园区形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10月,由柳江村蔬菜种植大户、营销大户等9人发起,成立了柳江蔬菜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蔬菜的生产、收购及销售工作。目前,合作社成员300余人。

    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生产物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创建和商标注册,统一市场营销。

    实行“菜—稻—菜”一年三熟的生产种植模式,大春抓粮保稳定,小春抓钱保增收。

    三、利益联结方式

    园区以合作社为纽带,采用统分结合方式,把各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蔬菜生产的集中集约规模经营。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统一的市场拓展作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实现增收。

    折叠最新消息

    土地流转信托“试水”调查

    农村的土地流转信托为何频惹争议?其实施背后又有哪些因素掣肘?《法人》记者通过对湖南省益阳市和江苏无锡市等农村实地采访,一层层揭开背后谜局

    土地信托制度的落地,彻底改变了王大同老人的生活。

    “我们家原本有4亩多耕地,过去一家人一起耕种,一年挣不了多少钱。现在参与了镇上信托公司的土地信托项目,全家每年的收入比过去翻了几番。”70余岁的王大同老人是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村民。4月15日,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的时候,他指着一片整理之后的蔬菜基地说,和自己一样尝到土地流转信托甜头的大有人在。

    记者走在乐园村里,路两旁大多是两三层高的小楼,有的门前坐着晒太阳的老人,几个孩子在附近玩耍。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了。原本分散的农田连成了一片,而且建起了现代化的灌溉设施和大棚,田间的道路也被修得笔直。眼前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的面貌,颠覆了记者对农村形象的记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

    信托制度移植自西方,将这一制度与我国农村土地相互嫁接的尝试早在2001年就开始了。2013年以来,农村土地参与商业化信托呈现一个小高峰。不仅是农用地,目前部分集体经营性用地也在试水土地信托。从湖南沅江、浙江绍兴等地的带有政府主导色彩的早期探索,到如今安徽宿州、江苏无锡等地的商业化信托模式的形成,土地信托似乎让人们看到了解放生产力、解放土地的无限希望。

    一种新形态的人地关系悄然形成

    农地的信托即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经营,然后信托公司将约定的收益返还给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目前,信托公司通常是将成片的土地整理之后租赁给农业公司耕种的方式进行土地开发。

    土地信托项目开展的前提是大规模成片的集体土地参与到信托项目当中,否则信托公司难以进行土地的经营开发。这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存在障碍呢?沅江市草尾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法人》记者,如果个别农户不愿意参与土地信托,而他的土地又在信托土地的中间地带,他们会考虑利用村中的预留地或机动地与这个农户进行置换,这样既使整个土地信托项目不受个别农户的影响,又尊重了每个农户的意愿,保证信托项目健康而可持续发展。

    2014年3月,中信信托分别与湖北和河南相关地市签下两单土地信托项目,各涉及流转土地面积6万亩和近2万亩。中信信托的一位负责人谈到,目前的信托合同期限是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来签订。本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后将会如何,要根据有关政策,目前还无法预测。

    该负责人介绍说,土地信托合同到期,或者在一定情况下提前终止信托,且信托项目不再继续的,被信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返还给农户。至于土地上的设施,本着谁投资就归属谁的原则进行分配处理,或者折价补偿。目前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还没有出现,具体的细节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权属清晰才能建立秩序良好的流转市场。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还在进行中,各地情况不一,差异较大。有些地方是确权到户,有些地方是确权到村集体,有些地方是确权不确地,即只是确定土地的面积大小而不具体到土地四至。

    中信信托某负责人认为,土地是否确权并不是集体土地流转、或者说参与信托项目的必要条件。即使土地没有完成确权,仍可以进行信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信托公司的时候,信托公司会与委托方签交付确认书,并且到当地的土地流转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土地权属流转的明晰。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要求土地信托的参与者格外谨慎。在土地经营开发的过程中,确保农业公司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在土地上违规建造固定建筑物等。为保障农业用地的合法经营,信托公司、当地政府、当地农户等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中信信托的工作人员表示,农户和地方政府在对当地土地开发经营的监督方面会更为便利和及时,“我们公司也会定期派人去现场查看”。

    对于土地经营的监督问题,江苏无锡市阳山镇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举例说,2013年底,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无锡市阳山镇桃园村开展了土地信托项目。土地承租方为无锡市阳山镇灵俊水蜜桃专业合作社,其合作社成员都是当地经济实力较雄厚的企业家,他们拥有良好的水蜜桃种植技术设备、人员经验、资金储备和销售渠道等资源。“考虑到当地的土地状况和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选择承包方的时候,对于这几个方面的资质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镇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也会负责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土地信托之优势

    与沅江、绍兴、沙县等地的土地信托项目不同的是,在中信信托、北京国际信托等大型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到土地信托项目中之后,农业企业的土地整理、生产开发和产品销售等多个环节都得到了更多的资源支持,尤其是在农业企业的融资方面。

    谈及信托的优势,中信信托上述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依托跨实业和资本市场的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服务农业经济发展。”土地信托为大规模现代化农业经营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农地生产力和农村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同时增加农民收益。土地信托项目中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事务管理信托,还包括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和用于补充信托计划兑付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的资金信托计划。“这正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优势所在”。

    一直以来,大多数农业企业都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农业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产状况与营业状况不佳、可抵押资产较少,一直难以进行贷款融资。但要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经营,前期用于土地整理和设施建设的大量资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种背景之下,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的设计帮助具有资质的农业企业进行融资,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另一方面,参与土地信托项目的农户可以取得信托受益权凭证,作为农户拥有土地信托利益的书面凭证。目前,个别信托项目已经向农户发放了受益权凭证。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属性在学界尚有争议。它属于一种物权还是债权,或者是一种类似股权性质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凭证是否可以进行流转或是质押等等问题尚未明确。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来讲,信托受益权凭证不属于法定的质押标的,银行认不认可是个问题。信托受益权凭证正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还是要以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前提。但是信托公司的介入确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并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加入金融属性。引进专业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既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又有助于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建设用地信托试水

    农村耕地的信托在全国范围内已相继出现了许多试点,面积也在逐步扩大。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面积已近30万亩。而集体建设用地信托项目则刚刚起步,正在探索当中,且目前仅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有所尝试。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是比较严格的,《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中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提到一个例外,就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流转土地流转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时,该《决定》还提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提高农民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等措施。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为集体建设用地信托打开了探索和创新的制度空间。目前已有不少试点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进行探索和尝试。具体到集体建设用地信托试点地,则要视当地出台的法规政策来操作。

    “根据市场需求,严格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进行尝试,为农村建设提供资源和平台,更好地服务三农。”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告诉《法人》记者,目前中信信托的集体建设用地信托项目已经在四川落地实践。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经过合法审批用于非农建设的用地。一些乡镇企业破产倒闭后,土地闲置,得不到充分的利用,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将这些闲置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起来,是对资源的有利整合和开发。这一类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与国有建设用地相类似,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进行出租、作价入股、转让等。

    “不同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实践中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范”,中信信托上述负责人反复强调。利益分配的基本模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相类似,都是受益归于原权利人。

    认清风险谨慎前行

    尽管各地已经存在不少的实践经验,但是土地信托这一新型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仍然处于模式的形成和探索阶段。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关于土地信托存在着立法的缺失和不确定性。例如土地应当如何作价委托、参与流转?以何种标准选择土地经营开发公司?对于信托机构、农业经营公司、农民等利益相关方的收益比例是否应当有一定的划分标准?项目出现亏损,风险在各方之间如何合理分配等等。

    在农村建设用地的信托当中牵涉到更多敏感问题。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用途管制和其他限制。但是近年来,这一问题成为改革的热点。2014年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了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然而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中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当下建设用地信托的试点仅限于个别地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特殊政策及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尝试。一位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在谈及此问题时对记者说道,“目前建设用地信托还未形成模式”,在个别试点中的实践本着“根据当地客观需求,把握原则,追求社会效益”的态度。有关学者提出疑问,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中存在比农用地信托更高的盈利空间,信托项目将涉及高额土地红利的分配。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建设用地的流转,由土地获得的利益如何在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户、信托公司等多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目前仍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公司农业经营的盈利状况不是很好,好在有政府的补贴和项目资金的支持”,沅江市草尾镇上的一位农业经营大户(土地承租方)对《法人》记者谈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的盈利问题是多方关注的热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下,作为土地承租方的土地开发经营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土地的耕种等农业经营方式,获得高出农民个体经营的丰厚利润,使得其能够在稳定支付地租、信托公司的管理费等之后有足够的盈余,在目前农业保险体系仍相当不健全的前提下化解自然及市场风险,保证这一模式的良性运作。 中信信托负责人指出,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会从融资、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给予农业经营公司以支持,提供多环节服务,帮助提高土地开发收益。

    其次,与通常的理财信托相比,土地信托是一种信托财产较为特殊的事物管理信托对信托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从信托法理论上说,土地信托中不存在信托公司对于农民的刚性承兑义务。出于风险防范,应该在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的认定标准、受托人违反审慎义务的责任及受托人的免责事由等方面作出明晰约定。然而,在很多土地信托的试点,缺乏专业的信托公司参与,信托合同设计不尽完善,存在诸多纠纷隐患。有关信托法研究学者认为,农户本身对于信托制度的风险认识不足。土地承租方违约的风险一旦发生,涉及利益的农户众多,对于信托公司和政府来说都将十分棘手的问题。此外,各地的信托登记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很多地区还没有建立成熟的信托登记模式,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障。

    面对土地信托的盈利分享机制如何实现透明化的问题,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提出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土地监察人制度来对信托利益进行确认。同时,为避免失地、农地非粮化、非农化等大量问题的出现,政府、信托公司和农户的关系可能还需重新定位。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待行业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我国部分土地信托实施试点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2001年2月浙江绍兴县试水土地信托,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体系,开展三项土地信托服务;

    2003年湖南省浏阳市设立“土地流转信托”,承包权不变,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经营权四川省彭州市首家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土地银行)正式挂牌营运;

    2008年12月将承包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当打包用于流转陕西省杨凌市西小寨村组建了第一批农村土地银行,并制定了《土地银行章程》;

    2008年lO月成立了土地银行理事会、监事会;

    2010年4月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正式成立土地托管公司,之后扩大试点范围;

    2011年5月福建省沙县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政府与中信信托公司合作,正式成立了国内第一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

    2013年11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苏无锡阳山镇桃园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项目,该项目由北京信托将桃园村内158亩农业用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基础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对信托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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